壹-前言|
臺灣漁業產量與產值超過八成係由漁撈業(遠洋、沿岸及近海漁業)所貢獻,其中遠
洋漁業貢獻超過五成,維持漁業發展的基本要素為漁業勞動力。
我國漁船船主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依漁船作業之需求,僱用型態可概分
為境內僱用(近海作業漁船)及境外僱用(遠洋作業漁船)兩種類型。境內僱用外籍漁
工係依《就業服務法》引進、許可與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勞工保險條例》等國內勞動法令,由勞動部主管;境外僱用外籍漁工係依《遠洋漁業條
,簡稱
Flag of convenience
例》許可與管理,大多採境外聘僱、境外解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
此外尚有受僱於船籍登記註冊於外國的「權宜船」(
)上的外籍漁工,我國並非權宜船之船籍國,欠缺行政管轄的法源,然而大多數權宜
FOC
船的船籍國並無管理能力,漁工的處境常常陷入三不管地帶,長期以來一直備受國內外人
權團體關注與極力聲援。
)等
Dirty
由於海上漁撈作業環境特殊且辛苦,與陸上工作相較具有辛苦困難( Difficulty
)、離
特性,國人上船意願
4D
家 遠 ( Distance
) 、 危 險 高 ( Danger
)及環境不佳(
低,導致漁業勞動力嚴重缺工。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農林漁牧業的平均薪資為所有產業中最低,再者漁業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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