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臺灣漁業產量與產值超過八成係由漁撈業(遠洋、沿岸及近海漁業)所貢獻,其中遠 洋漁業貢獻超過五成,維持漁業發展的基本要素為漁業勞動力。 我國漁船船主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依漁船作業之需求,僱用型態可概分 為境內僱用(近海作業漁船)及境外僱用(遠洋作業漁船)兩種類型。境內僱用外籍漁 工係依《就業服務法》引進、許可與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勞工保險條例》等國內勞動法令,由勞動部主管;境外僱用外籍漁工係依《遠洋漁業條 ,簡稱 Flag of convenience 例》許可與管理,大多採境外聘僱、境外解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 此外尚有受僱於船籍登記註冊於外國的「權宜船」( )上的外籍漁工,我國並非權宜船之船籍國,欠缺行政管轄的法源,然而大多數權宜 FOC 船的船籍國並無管理能力,漁工的處境常常陷入三不管地帶,長期以來一直備受國內外人 權團體關注與極力聲援。 )等 Dirty 由於海上漁撈作業環境特殊且辛苦,與陸上工作相較具有辛苦困難( Difficulty )、離 特性,國人上船意願 4D 家 遠 ( Distance ) 、 危 險 高 ( Danger )及環境不佳( 低,導致漁業勞動力嚴重缺工。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農林漁牧業的平均薪資為所有產業中最低,再者漁業薪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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