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3-2026 中程策略計畫
壹、前言
一、 緣起
西元(下同)1993 年,聯合國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
的 國 家 機 構 地 位 的 原 則 (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通稱《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
,該原則在聯合國人權體系迅速獲得廣大
支持,各國相繼成立國家人權機構。臺灣的公民團體,亦自
1999 年起,積極倡議依《巴黎原則》設置專責、獨立之國家
人權機構。
在各界不斷努力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下稱組織法)終於在 2019 年 12 月 10 日國際人權日,經立
法院三讀通過,2020 年 1 月 8 日制定公布,同年 5 月 1 日施
行。嗣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本會)於同年 8 月 1 日起揭牌運
作,秉持國家人權機構「獨立」、「專責」、「多元」之基本原
則,及成為國家的良心、弱勢人民依靠的使命,積極推動人
權相關業務,並自 2021 年起逐年訂定策略計畫明定各項重點
工作,落實組織法第 2 條各款職權,以達保障及促進人權之
目的。
本會持續依組織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號
一般性意見所例示國家人權機構可展開之工作推進人權業務。
考量策略計畫係參與評鑑時的重要提交文件之一,人權發展
先進國家皆訂有國家人權機構中程策略計畫或未來 3 至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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