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3-2026 中程策略計畫 壹、前言 一、 緣起 西元(下同)1993 年,聯合國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 的 國 家 機 構 地 位 的 原 則 (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通稱《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 ,該原則在聯合國人權體系迅速獲得廣大 支持,各國相繼成立國家人權機構。臺灣的公民團體,亦自 1999 年起,積極倡議依《巴黎原則》設置專責、獨立之國家 人權機構。 在各界不斷努力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下稱組織法)終於在 2019 年 12 月 10 日國際人權日,經立 法院三讀通過,2020 年 1 月 8 日制定公布,同年 5 月 1 日施 行。嗣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本會)於同年 8 月 1 日起揭牌運 作,秉持國家人權機構「獨立」、「專責」、「多元」之基本原 則,及成為國家的良心、弱勢人民依靠的使命,積極推動人 權相關業務,並自 2021 年起逐年訂定策略計畫明定各項重點 工作,落實組織法第 2 條各款職權,以達保障及促進人權之 目的。 本會持續依組織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號 一般性意見所例示國家人權機構可展開之工作推進人權業務。 考量策略計畫係參與評鑑時的重要提交文件之一,人權發展 先進國家皆訂有國家人權機構中程策略計畫或未來 3 至 4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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