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提升公務員、警察、矯正人員、司法人員、軍人等人權知能。
一、 擇定原因
人權教育目的在於普世人權價值,增進大眾對人權的認識,進而
促進群體間彼此互相尊重,達成保障人權的目標。兩公約第 3 次
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66 點,IRC 建議本會在各級人權教育的設
計和實施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另 CEDAW 第 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
見第 17、18 點,IRC 亦建議對於司法人員進行人權公約培訓。爰
人權教育係本會推動之重要工作之一。
二、 議題內涵
(一)與行政院、考試院及司法院協作,發展個別化、系統化之人
權教育課程與教材,及講者培訓方案。
(二)監督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落實情形;依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行政院將參酌聯合國人權教育訓練手冊,建置人權教育監測
與成效評估機制,後續依本會所訂監督計畫(議題 1.4)監督
該機制落實情形。
三、 預期產出效益
參照 APF 發布之指引,針對公務人員、執法人員等發展有效的人
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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