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監測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人權保障。
一、 擇定原因
(一)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63 至 75 點次,IRC 關
切,現行暫行安置及監護處分規定違反 CRPD,導致監禁與
被控罪行不相稱,無限期延長拘留,未能復歸社區,監獄
及矯正機關專門的心理健康人員不足等。
(二) 關於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的人身自由及其他憲法所保障
之基本權利議題,需持續關注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
分執行法等相關法律執行及配套措施是否符合 CRPD 要求,
針對處遇新制施行後的執行問題及疑義,提出階段性建議。
二、 議題內涵
了解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在司法、矯正、衛政、社政體系人權問
題,監測處遇新制並提出建議。
三、 預期產出效益
(一) 提升社會關切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人權保障,消除社會歧
見。
(二) 促使政府改善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之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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