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改善承擔照顧責任婦女之就業與經濟安全。
一、 擇定原因
(一) CEDAW 第 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51、52 點,IRC 建議政
府繼續擴大可負擔的、高品質、普遍和非營利的公共托育服
務,以提高生育率和女性勞動力參與率。
(二) CEDAW 第 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84、85 點,IRC 建議政
府透過删除《民法》(修正草案)第 1057-1 條第 1 款和第 3
款有關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規定
等措施保障離婚婦女之經濟安全。
二、 議題內涵
(一)持續蒐集各界之意見,據以監督婦女之就業與經濟安全保障
情形。
(二)就婚育、長期照顧、婚姻解消等對婦女就業與經濟安全的影
響,蒐集、比對及分析國內外研究或調查統計;與國內外
CEDAW 專家學者、有關機關、NGO 交流,檢視分析法規政策或
社會文化等結構性問題。
三、 預期產出效益
就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離婚後經濟後果等提出立法或政策建議,
促進保障婦女就業與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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