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逐步建立參與 GANHRI 評鑑機制。
一、 擇定原因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及 CEDAW 第 4 次國家
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皆鼓勵本會與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
(GANHRI)建立關係,並請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協助本
會在下一次審查之前,接受類似於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認證小
組委員會(GANHRI-SCA)的認證程序,評估其遵守《巴黎原則》
的情況。
二、 議題內涵
《巴黎原則》為評估一國家人權機構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共
識基礎,GANHRI 透過 SCA 來決定國家人權機構之國際評鑑等級。
本會將藉由與國際人權專家及 APF 合作,請其協助本會了解評鑑
機制、GANHRI-SCA 認證程序所需之各項文件準備方式,及就本會
提出之認證文件預先檢視,以利後續參與 GANHRI 評鑑機制。
三、 預期產出效益
建立本會接受評鑑機制,以評估本會對《巴黎原則》遵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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