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立監督落實 CRPD 機制及研議兒童權利監測機制。
一、 擇定原因
(一)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下稱結論性意見)
第 113 點 c 及 114 點 b,國際審查委員會(IRC)關心國家及
本會尚未建立一個架構,使公民社會,特別是身心障礙者及
其代表組織能夠充分參與並投入到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本會
作為 CRPD 獨立監督機制的能力,審查有關身心障礙者的國
家人權政策,依《巴黎原則》提出建議。
(二)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IRC 關切
本會能否依據 CRC 第 2 號一般性意見,帶頭全面促進兒少權
利,並確實處理兒少權利受侵害之案件。建議政府於本會內
設立一個人員、預算充足且訓練有素的單位,全面處理兒少
權利問題,或考慮設置獨立的兒少權利機構。
二、 議題內涵
(一) 建立監督落實 CRPD 機制:
1. 蒐集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DPO)關注議題,推動「監
督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機制實施計畫」
,就優先關注
議題,與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DPO)合作,以監督
CRPD 落實情形,定期提出監督報告。
2. 發展相關培力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DPO)
參與監督 CRPD 落實之相關工作。
(二) 研議兒童權利監測機制:
1. 參酌國際經驗,並衡酌國內法制與實務現況,研擬修法建
議,提供行政院及立法院參考��俾利我國兒童權利監測機
制與國際趨勢接軌。
2. 蒐整並參酌國際間 CRC 相關重要監測指標,評估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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