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展多樣化的支持性決策,取代普遍存在的替代性 決策模式;尤其對身心障礙成人而言,司法單位強調的 「最佳利益」原則,仍不符《CRPD》第12條要求應尊重 障礙者之自主意願及選擇。 65. 第二次國家報告表12.1僅呈現2016年至2019年間,監護 宣告與輔助宣告之新收與終結件數,至於我國受監護宣 告或輔助宣告之身心障礙者人數,司法院表示從未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59。NHRC認為缺乏基礎統計資料將不利於 我國發展輔助決定機制。 66. NHRC從監察院的調查,發現政府機關仍混淆法律能力 與心智能力的概念。金融機構以《民法》 、 《洗錢防制法》 等法規優先考量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保障與交易安全,如 要求視覺障礙者開戶時必須要有1位以上的見證人;而心 智障礙者如意思表示能力薄弱或無法清楚表示,則以基 於保護當事人,要求辦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即使地 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發文或由社工人員陪同辦理,仍遭 拒絕辦理開戶。法務部表示:障礙者倘若未受監護宣告 或輔助宣告,在法律是推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在具 體個案上,與其交易之人會擔心,金融機構才會有此建 議。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未體認主管機關的責任, 忽略《CRPD》已內國法化,且明定應優先適用公約規定, 雖邀請銀行公會訂定金融友善準則,但仍未符合《CRPD》 的要求。 第十三條 近用司法 67. 依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司法院提供的資料顯示,2019年法 59 據司法院函復NHRC表示,因現行身心障礙者資料非裁判書必要記載事項,爰無法於案件報 結時由統計人員依裁判書蒐集,且統計人員未參與審判程序,未接觸當事人故亦無法確知是 否為身心障礙者。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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