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救主管機關,疏於規劃身心障礙者的逃生撤離計畫; 大部分機關事前未研擬相關逃生撤離計畫,對於「水災 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的保全對象,亦未依身心障礙 不同的類別,預先將障礙程度分類而擬定救災優先次序 ;各單位對於防災弱勢族群的疏散撤離規劃,缺乏會商 機制,橫向協調聯繫與垂直整合落實不足,亦未邀請防 災弱勢族群參與。直至監察院調查後,方自2020年著手 進行檢討改善。因此,NHRC將持續關注政府部門後續全 面落實將身心障礙者納入防災規劃與演練之情形。 62. NHRC從監察院的調查發��58,現行我國未就不同障礙類 別的身心障礙者,對於各類類型災害訂定不同防災及疏 散演習的計畫,且相關教材未調整為易讀易懂的資訊, 通用可及性不足,無法穿透多層樣障礙的藩籬,而緊急 或危險情況的無障礙/可近性規劃亦不夠。另NHRC亦 指出各災害防救計畫散見於各處、呈現方式不一,讓身 心障礙者及家屬不易獲知相關資訊。 63. NHRC認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雖已即時掌握 身心障礙者資訊,送請第一線防救災單位運用,但資訊 的正確性不足,且僅常用於事故發生之報案,供出勤人 員救援參考,並未據以規劃準備各類障礙者於各類災害 來臨前的預防性避難因應措施、災時的救援作業流程, 以及避難收容場所的無障礙環境與支持服務等。 第十二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肯認 64. NHRC認為監護宣告係以心智能力否定其法律能力,不 符《CRPD》第12條要求。我國雖於2019年修法增訂意定 監護制度,得以自行選任未來之監護人,仍屬替代性決 策。NHRC指出我國迄未依據《CRPD》第1號一般性意見 58 監察院調查報告案號:108內調0086。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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