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救主管機關,疏於規劃身心障礙者的逃生撤離計畫;
大部分機關事前未研擬相關逃生撤離計畫,對於「水災
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的保全對象,亦未依身心障礙
不同的類別,預先將障礙程度分類而擬定救災優先次序
;各單位對於防災弱勢族群的疏散撤離規劃,缺乏會商
機制,橫向協調聯繫與垂直整合落實不足,亦未邀請防
災弱勢族群參與。直至監察院調查後,方自2020年著手
進行檢討改善。因此,NHRC將持續關注政府部門後續全
面落實將身心障礙者納入防災規劃與演練之情形。
62. NHRC從監察院的調查發��58,現行我國未就不同障礙類
別的身心障礙者,對於各類類型災害訂定不同防災及疏
散演習的計畫,且相關教材未調整為易讀易懂的資訊,
通用可及性不足,無法穿透多層樣障礙的藩籬,而緊急
或危險情況的無障礙/可近性規劃亦不夠。另NHRC亦
指出各災害防救計畫散見於各處、呈現方式不一,讓身
心障礙者及家屬不易獲知相關資訊。
63. NHRC認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雖已即時掌握
身心障礙者資訊,送請第一線防救災單位運用,但資訊
的正確性不足,且僅常用於事故發生之報案,供出勤人
員救援參考,並未據以規劃準備各類障礙者於各類災害
來臨前的預防性避難因應措施、災時的救援作業流程,
以及避難收容場所的無障礙環境與支持服務等。
第十二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肯認
64. NHRC認為監護宣告係以心智能力否定其法律能力,不
符《CRPD》第12條要求。我國雖於2019年修法增訂意定
監護制度,得以自行選任未來之監護人,仍屬替代性決
策。NHRC指出我國迄未依據《CRPD》第1號一般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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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案號:108內調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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