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身分人士情形,僅函請業者改進,督導業者不應使 用污名化身心障礙族群之詞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聲稱該會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尊重媒體編輯自 主,採行「三律共管」 ,亦即「業者自律先行22,其次為 民眾輿論監督之他律,最後方為法律監督」的監督機 制,高度仰賴業者自律及民眾監督,但該會對於電視播 出內容23是否涉及歧視性報導,於節目播出後並無主動 監測機制,僅就所受理之民眾申訴案件,逐案審視有無 不妥之播出內容,以致進行裁處或函請業���改善的件 數甚少,與身心障礙者實際感受不符,顯示該會未善盡 《身權法》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權責,亦未能 落實 《CRPD》。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聲稱已透過對廣播、電視業者換 發執照及評鑑時的審查,以降低歧視性報導之情形,但 NHRC進一步探究發現,廣播、電視報導對身心障礙者 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與事實不符或誤導產生歧視 或偏見,僅為換發執照及評鑑時的眾多審查項目之一 24 ,對審查結果影響低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審查 時,請業者提供「性別平權、兒少保護與多元文化事蹟」 及「其他行政處分」 ,前者僅係鼓勵性質,而後者係將 業者因歧視性報導經裁處者納入審查,但 2016年至 2019年均無廣播、電視業者因歧視性報導而遭裁處25, 包括衛生福利部即使已公告媒體報導精神疾病之準則 但於2016年至2019年亦無裁處案例,故無因歧視性報 導而影響換發執照及評鑑結果的具體案例。 (3) 針對廣電事業報導內容若涉有歧視性稱呼或描述時, 22 23 24 25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規定,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製播新聞及節目,應建立自律 規範機制,設立節目諮詢委員會議(獨立受理大眾申訴)、倫理委員會及推動節目編審制度,自 行檢視內容。目前製播新聞之頻道均已建立自律規範。 包含節目編排、內容規畫及來賓邀請。 依評鑑審查辦法附表,審查事項包含6大項次、40細項,但「性別平權、兒少保護與多元文化 事蹟」僅為其中的1個細項。 負責裁處的機關應包括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但據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表示,2016年至2019年該會對廣播、電視業者進行換發執照及評鑑審查時,該會並未發現 有廣播、電視業者因歧視性報導被裁處的情形。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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