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並將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影響納入考量 ,但NHRC指出下列現狀問題並提出關切: (1) 《身權法》該次修法自2012年施行,迄今已逾9年,主 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的鑑定作業時,雖皆有進行「 身體功能及結構」(bs碼)、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 碼)的鑑定評估程序,但實際在認定身心障礙者資格及 判定障礙等級時,仍然僅採以醫療診斷的鑑定結果, 只看身體功能及結構(bs碼)的缺損,並未納入環境因素 (de碼)造成的阻礙,而現金補助與福利服務的提供又未 與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脫勾,造成有實質需求的身心障 礙者因無法跨過鑑定門檻,而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也因未能取得資格證明,進而在福利服務使用上遭 到排除,或囿於鑑定的障礙等級,而無法接受適當的 現金補助與福利服務,不符合人權模式3。 (2)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改善前述問題,針對身心 障礙者資格的認定與障礙等級的判定,目前是朝著強 化身心障礙鑑定資料庫的運用及研究分析等方向進行 改善,並規劃具體作法與期程;NHRC除將持續密切關 注該部後續改善進度外,並建議政府檢討調整現金補 助(如生活補助、就學費用減免、保費補助等)及福利服 務的提供應依實際需求,而非以鑑定結果及障礙等級, 以符合《CRPD》所要求的人權模式。 13. 2007年修正後的《身權法》第7條明文要求各地方政府應 從身心障礙者的各項需求因素進行完整評估,並據以提 供福利與服務,以強化需求與服務間的緊密連結。但 NHRC指出下列現狀問題並提出關切: (1) 從監察院的調查發現4,需求評估制度於2012年上路後 3 4 監察院針對「衛生福利部只做半套的ICF」,曾於2020年3月17日提出調查報告,並對該部提出 糾正(調查報告案號:109內調0029;糾正案案號:109內正0011)。 監察院調查報告案號:109內調002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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