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待遇」的定義,包括直接、間接不利益的對待。當受僱者 或求職者對於勞動條件或管理措施,認有因性別因素所受差 別待遇,得針對該差別待遇做相關陳述,並由雇主負舉證責 任。員工只要陳述跟性別歧視有關對其不利的事實,主管機 關就會做調查。如雇主無法舉證不是基於性別因素而有差別 待遇,則地方主管機關可能會認定其屬歧視。歧視與否,應 視個案事實狀況認定及處理。另補充「性別認同」屬《性別 平等工作法》的「性別及性傾向」範疇內。20 勞動部針對本案之意見概以,據了解長榮的服儀規定是 客艙組員服勤時須適度化妝、體態得宜,以表現出基本禮貌 跟合宜舉止,規定看起來沒有女性必須化妝、男性不需要化 妝。另,《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在各行各業,許多事業單 位基於企業形象或管理考量會要求員工穿制服。倘若女性制 服只有裙裝就可能涉及性別歧視,茲事體大,雇主是否必須 要提供兩套制服(裙裝及褲裝);若基於成本考量,而改成 只提供褲裝,有些員工也許會期待裙裝,因員工可能有不同 喜好,故於審定書裡面表達,如果員工對於裙裝制服有意見, 雇主應充分跟勞工溝通。21 (3) 交通部 交通部表示,客艙組員於緊急訓練課程時著工作服而非 制服,航空公司係考量在緊急訓練過程或接受相關檢測時, 常會有衣服汙損的情形,工作服較制服容易清洗、耐磨,可 重複操演,且其材質悶熱、厚重,並不適合一般執勤時穿著, 20 21 本會 2024 年 5 月 30 日諮詢機關會議紀錄。 本會 2024 年 5 月 30 日諮詢機關會議紀錄。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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