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陳情申訴前後發生的事情
(一)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陳情申訴前後發生的事情
桃空職工2023年8月1日向本會申訴之前,該工會13名空
服員成員曾於同年4月向桃園市政府申訴長榮違反《性別平
等工作法》,主張長榮訂定之服儀規範(有關洋裝、高跟鞋、
化妝等規定)、自購皮鞋補助金額上,有性別的差別待遇,
以及該公司2023年的績效評核標準,恐對申請生理假、產假、
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空服員,有不利影響。
該年8月31日,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112年第6次
會議審議結果認為:「被申訴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條及第21條第2項均不成立。」7空服員不服處分,後於10月
2日續向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2024年5月6日,勞
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結果:「申請駁回,原處分應予維
持。」8
至於桃園市政府及勞動部認為長榮未違反《性別平等工
作法》之理由,詳見第肆章第五節。(本會、桃園市政府及
勞動部所受理申訴案件的內容差異,見【表3】。)
(二) 國籍航空公司於陳情申訴前後發生的事情
各家航空公司的服��、考核、獎懲等管理措施於申訴前
後的修訂歷程,摘要如下;具體規定內容另詳第肆章第五節。
〈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書〉,2023 年 9 月 26 日(府勞條字第
11202628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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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書〉
,2024 年 5 月 6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301480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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