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訪談利害關係人 調查過程除訪談工會、空服員外,亦訪談國籍航空公司 代表。需說明的是,依據本案調查計畫,原邀訪各家航空公 司的空服員及公司代表,然最後僅有2家公司的空服員願意 接受訪談,其餘4家公司的空服員則婉拒受訪;至於航空公司 的代表,6家都有接受本會訪談��每次進行訪談前,皆告知訪 談目的、說明本會權責範圍。 (三) 諮詢專家學者與非政府組織 就調查範圍的界定、訪綱設計、法律見解、實務案例、 以及論述證據力等,諮詢熟稔性別平等、勞動權益、航空業 務等領域理論與實務的專家學者、非政府組織。 (四) 諮詢權責機關 就本案所涉國內法規的見解與實務運作情形、落實 CEDAW等人權公約的具體作為,諮詢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下 稱行政院性平處) 、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下稱行政院人轉處) 、 交通部、勞動部、桃園市政府等權責機關。其中,行政院人 轉處係提供書面意見;其餘機關皆出席諮詢會議,提供法律 見解,說明不同案例適用勞動法規與CEDAW公約之情形,以 及各機關在保障婦女權利與促進性別平等之作為。 四、 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與座艙長的性別分布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與各航空公司之 資料,6家國籍航空公司共計有8,911名空服員【表1】,其中 女性有8,206名(占92.09%)、男性有705名(占7.91%)。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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