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擇褲裝作為制服」
。3該年3月。韓亞航空宣布接受NHRCK
的建議,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
2. 本會與NHRCK處理歧視案件的職權差異
依據《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委員會於調查後如認有人權侵害或歧視行為,得建議申訴案件
相對人、所屬機關負責人、機關或監督機關(主管機關)採取
下列措施:(1)第42條第4項之救濟措施。(2)糾正或修正相關之
法令、制度、政策或措施。
而該法第42條第3項、第4項規定,NHRCK在調解人權侵
害或歧視案件時,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合意,NHRCK可以酌定
解決事件的「替代性調解條款」,包括:(1)停止接受調查中
之人權侵害或歧視行為。(2)回復原狀、損害賠償或其他必要
救濟措施。(3)防止相同或類似之人權侵害或歧視行為再犯之
必要措施。4
惟本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雖規定有受理陳情申訴及調
查之職責,卻未賦予本會直接做成替代性調解條款的權力。
��言之,不同於NHRCK,本會無權強令私部門停止人權侵害
或歧視行為、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等。
NHRCK(2013 年 1 月 16 日)
〈「工會代表申訴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服裝儀
容」案決議文〉(12 陳情 0415100)。
4
《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法》第 42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NHRCK「做成替代
性調解條款後,應儘速將書面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
;
「當事人於收受前項之書
面決定後 14 日內未提出申訴者,視為同意該調解決定」
。該法第 43 條又規定,
「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解程序、以及經第 42 條第 6 項規定確定後的替代
性調解條款,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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