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相同款式之褲裝制服作為選擇。
4. 申訴人亦陳述,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僅限以個別
受僱者或求職者進行申訴,然服儀規定係涉對全體女
性空服員之歧視,而非個別受僱者或求職者。
(二) 申訴人訴求
1.
申訴人以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NHRCK)處理
韓亞航空涉性別歧視申訴案為例,請本會比照
NHRCK,公開裁定國籍航空公司相關服儀規範違反
CEDAW,是嚴重的性別差別待遇,應立即提供本國
女性空服員褲裝執勤的選擇,以還給空服員性別平
等的權利。
2.
申訴人並建議修正法規,使職場上集體性別歧視問
題能獲解決。
二、 爭點:調查報告所圍繞的問題為何?
(一) 有無性別歧視行為:國籍航空公司針對女性空服員
服勤時的服儀規範,有無差別待遇?有無構成
CEDAW 等人權公約所禁止之性別歧視?有無造成
女性空服員承受較高的安全與健康風險?有無妨礙
其平等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條件?
(二) 政府履行國家義務情形:政府有無落實 CEDAW 等
人權公約所規範之國家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
除任何公共或私人行為對婦女的直接或間接歧視、
改變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確保婦女平等享有健康
和安全保障的工作條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