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事實:申訴內容與案件爭點 一、 申訴內容 依據申訴人2023年8月1日陳情書狀,9月20日來文、10月 5日電子郵件、以及2024年1月19日電子郵件之補充資料,本 案主要申訴事項與訴求為: (一) 申訴事項 1. 相較於愈來愈多國際航空公司鬆綁空服員的服儀規 範,台灣大部分的國籍航空公司強制女性空服員服勤 時,須著裙裝制服、絲襪、妝髮、跟鞋等服儀規範, 導致女性空服員在勤前準備時,要比男性花更多時間 化妝,變相縮短休息時間,還會增加自費購買化妝品 的額外開銷。女性空服員如未符合規定,航空公司會 進行複檢,直到符合規範。申訴人認為,此類多項針 對女性空服員的服裝儀容規定,都是強烈「物化女性」 的行為、嚴重的性別差別待遇,違反CEDAW。 2. 此外,航空公司進行飛安訓練時(如開關艙門、急救、 及時協助乘客避難、跳滑水道和救生艇等),男女空 服員均著褲裝,服勤時則限制女性空服員僅能穿著裙 裝並搭配絲襪,恐影響緊急狀況之應變能力。即使一 般情況,女性空服員座位係面對乘客,也會擔心裙子 曝光問題,過去也曾發生乘客偷拍事件。 3. 申訴人補充,航空公司常回應將於設計下一代制服時, 將褲裝需求納入考量,但長榮航空於日本外站之女性 員工已有褲裝制服,毋須另外設計,即可提供本國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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