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並從仲介機構、經營者及遠洋漁船三方面訂定「遠洋漁業勞動
權益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聘用檢查人力專責辦理遠洋漁船的勞動條
件檢查。
(一)訪查或檢查
在《海上人權路》專案報告中曾提及,過去農委會對遠洋漁船的
檢查受到諸多詬病,不僅查察人力不足,也欠缺勞動檢查能力,以檢
查漁業行為、IUU 為主,因勞動條件的訪查屬計畫性質、並無法律依
據等因素,訪查的涵蓋率低。林頂榮組長說明訪查員跟檢查員的區別:
坦白講因為過去我們這些訪查員本身是計畫性質,所以我們不敢
說賦予他一些公權力,會以一個比較間接的方式稱他們訪查員,
但是現在我們新聘的聘用人員(漁業勞動檢查員),應該具有準
公務人員身分。71
在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下,針對境外聘僱的漁工,為了強化漁業
署過去被批評執法量能不足的問題,行政院同意增聘臨時人員,其中
60 個名額用於漁業勞動檢查,並且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
及管理辦法〉
,在第 35 條明定檢查的依據,賦予漁業勞動檢查員可以
依法執行檢查的公權力。
東港合海漁業孔坤桐董事長提到有船東反映,航港局才剛來檢查
船,滅火器全部拿出來,漁業署的又來檢查消防設備、滅火器,還要
再搬出來一次,機關之間似乎沒有溝通。 72
小釣協會何世杰秘書長觀察船東已漸漸提高勞檢接受度,希望每
一艘漁船通過勞檢之後,漁業署能夠適時地提出船上需要改進的地方。
他受訪時針對勞檢程序提出建議,首先,不要選在漁船剛進港或者要
出港的繁忙時刻,因為這時候船上通常忙於卸貨或補給。另一個關鍵
是訪談人員需要有耐心,與船長及船員進行多次溝通,確認訪談對象
真正的意思。他舉例,像是漁工沒有將護照帶在身上就可能引發理解
五、協助檢查人員安全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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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 年 3 月 16 日),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林頂榮組長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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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 年 1 月 6 日)
,
「外籍漁工人權議題利害關係人之行動與對話」
座談會高雄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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