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75 我 們 一 起 走
法國剝奪人身自由處所總監察長與人權會交流
打造臺灣國家防制酷刑機制之路
作者/Anne-Sophie Bonnet
法國剝奪人身自由處所總監察長監察官及國際關係負責人
Controller & in charg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ntrôleur général des lieux de privation
de liberté (CGLPL), France
法
國於2007年10月30日通過法律(loi
所、精神衛生機構、移民收容所或兒少安置
關剝奪人身自由處所總監察長(Contrôleur
明列總監察長可以訪視的處所,亦未列出應
N° 2007-1545),設立一獨立行政機
général des lieux de privation de liberté,
CG L PL,下稱總監察長)
,負責「監督人身
自由受剝奪者的安置、轉 移 條 件,確保其
基 本權 利受到尊重 」。它是法國的防制 酷
刑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
NPM),是法國批准聯合國《禁止酷刑及其
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
機構 ── 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法律並未
該監管的基本權利,而只簡單界定受監督的
場所是按照行政機關或司法判決,可以用來
拘留人的地點。不過,對於精神衛生機構的
立法則較為明確,總監察長得以訪視「任何
被授權收治未經本人同意之患者的衛生機
關」。
約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法律保障總監察長的獨立性是為了使其能夠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監察長「不受任何政府機關的指示」,並規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or Punishment, OPCAT )後,為了遵循公約
而設立的。
法國的國家防制酷刑機制
總監察長的職責是為確保「人身自由受剝奪
者」
(persons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無論是身在矯正機關、警局或法院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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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如其分的履行職責,該法首先明文規定總
範總監察長的提名程序、資源運用與職員招
聘的程序,以確保其獨立性。此外,法律有
權制裁任何阻撓總監察長調查的人,或是報
復協助總監察長的人。
據此,總監察長得以確保生命權、身心完整
權、及不受非人道或侮辱性對待等權利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