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75 我 們 一 起 走
的搜索,及對律師與當事人間溝通的內容或
意旨與本會意見大致一致。裁定《刑事訴訟
本會認為憲法法庭可透過解釋,將《公政公
生的文件資料,排除於可搜索及扣押範圍之
結果進行扣押,應受正當程序原則的保障。
約》第14條及第17條規定,分別包含在《憲
法》對訴訟權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內。
憲法法庭最終於2023年6月16日宣判,判決
法》未將律師與當事人間因行使秘匿特權而
外,違背《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
訟權的意旨,應在判決宣告日起2年內依判
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
選舉幽靈人口案(112年憲判字第11號)
本案為多案合併裁決,多位我國公民於地方
權應受到高度的保障,國家對此等權利進行
舉日前往投票。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分別經
第12條遷徙自由、第17條隱私權及第26條
公職人員選舉日4個月前遷移戶籍,並於選
花蓮縣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
臺南分院,以當事人藉由非法手段,使投票
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
選,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遭判《刑法》妨
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對此,當事人主張妨害
投票結果正確罪的規定,及《公職人員選罷
法》規定須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能行使選
舉權的要件,不僅違背比例原則與刑罰明確
性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選
平等與不歧視規範,也應符合《憲法》對人
民基本權保障的規範。本會認為戶籍遷徙
登記的真實性與正確性,及人民是否確實居
住在戶籍地,屬於戶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
以《刑法》處罰選舉幽靈人口,直接或間接
侵害人民的選舉權、遷徙自由、個人政治傾
向及家庭隱私,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平
等原則。
舉權與平等權,因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最終於2023年7月28日宣判,認定
本會於2023年4月11日出席憲法法庭,強調
反刑罰明確性原則,也與《憲法》保障的選
在民主國家,選舉權、遷徙自由及家庭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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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時,應受《公政公約》第25條投票權、
《刑法》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規定,未違
舉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皆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