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建議
刑人和家人間長期關係不睦,或是被家人
程序而難以辦理,致使身心障礙受刑人的
時,面臨3種困境:
無法享有相關的就醫、復健及輔具補助等服
放棄、斷絕往來,因此身心障礙受刑人服刑
1.貧困的身心障礙受刑人依賴親友或室友
接濟:受刑人經濟狀況欠佳的認定標準,是
指保管金帳戶在新臺幣500元以下,監獄即
按季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但實際上按季提
供的生活必需品,種類不足且份數過少(一
份卻要用3個月)。
若無親友送入保管金,受刑人在監所的生活
狀況,需依靠同寢室其他受刑人的協助,或
以打黑工換取生活必需品,未符合受刑人之
基本生活需求。
2.監所內的貧困情形直接影響受刑人的健
康權:受刑人往往因沒錢就醫而選擇隱忍病
痛、沒錢自費裝假牙而只能吞食,又若受刑
人就醫而產生醫療欠費,當親友寄錢或領有
人數明顯被低估。此情況使受刑人在監所內
務,出獄後復歸社會或轉銜至長照機構,因
未具有法定的身心障礙身分,而無法取得相
關的社會福利。
針對障礙受刑人
人權保障提出4大建議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
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
重其天賦人性尊嚴之處遇。」受刑人在獄中
如無力生活而失去基本生活尊嚴,國家有義
務提供適當的扶助,以確保受刑人的基本生
活條件受到滿足。換句話說,這是國家的人
權義務,而不應該視受刑人個案狀況,給予
不同程度的慈善施捨或募款救濟。爰此,本
會經過彙整訪查及相關諮詢意見後,統整提
出4項建議(見下頁圖表)。
作業收入時即被扣繳,且扣繳金額並未考量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擔任大法官時曾提問
人被扣到身無分文。
「受刑人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
酌留受刑人的基本生活費用,致使許多受刑
3 . 監 所 內申 請 身心 障 礙 鑑 定 之 路 困 難 重
重:不論是受刑人原有的身心障礙證明屆期
需重新鑑定,或是入監後身心狀況改變致有
明顯的障礙事實,目前監所內身心障礙證明
的申請或重新鑑定,皆因繁瑣的行政及就醫
「為何我們要關心受刑人的人權?」他表示:
並未因此就被憲法放逐而成為不受基本權
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受刑人只是
穿囚服的國民,而不是『非國民』……,因
此,唯有在監獄中讓受刑人活得像人,受刑
人未來才可能順利復歸社會,有能力與其他
社會成員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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