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震先生。攝影:潘小俠 為丈夫雷震奔走的監察委員宋英女士,在監察院委員會中閱讀 相關資料。攝影:黃彥文 到黨外群眾熱烈歡迎的程度,讓雷震非常 意外並在日記寫下感動心情。但是,每一 場座談會也都遭到軍警情治的干擾與恐 嚇,雙方筆戰攻防從未稍歇,風聲鶴唳。 9月1日雷震方面發表緊急聲明,「要對 組黨人士近日內,所受到的干擾提出控 訴」;並堅決表示,「組織新黨的運動, 已經是海內外民主反共人士一致的願望, 而在國內是由下起來的潮流」。 但是,3天之後,警備總部以「涉嫌叛 亂」的罪名逮捕雷震,移送軍法審判。同 案被捕還有主編傅正、經理馬之驌以及離 職會計劉子英。這項逮捕行動,震驚各 界,不分省籍,都緊急為雷震求情。 雷震擔任監察委員的妻子宋英,迅速依 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 程序」規定)以及提審法相關條文,向法 院聲請提審雷震,全部遭到駁回。 26 雲林縣議員蘇東啟在議會提案,呼籲蔣 介石釋放愛國的知識分子雷震,獲得全數 無異議通過。當時45席議員,國民黨籍占 39席(絕大多數為台灣籍),雷震在民間 的聲望,亦可見一斑。 但這些都讓蔣介石憤怒又忌憚,親自在 總統府密集主持會議,討論如何判決, 權衡最後於10月8日的公文上,親批「雷 (震)之刑期不得少於十年」。當天下午 軍事法庭以「知匪不報」、「為匪宣傳」 的罪名,宣判10年徒刑。 「知匪不報」、「為匪宣傳」在白色恐 怖時代,是非常普遍而常見的罪名。但其實都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以及〈世 界人權宣言〉第19條,保障意見表達自由, 同時也保障「不表達」,亦即沉默的權利。 雷震遭判10年刑期後,陶百川等5位監 察委員,在監察院組成「雷震案調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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