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Ӽʠʁ ‘⇨ִᤀᘍ༥ӄ᱿ȵқҝ₎ȶ 二次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為聯合 國創始會員國之一,當時出任聯合國安全 理事會的中華民國代表、人權委員會副主 席張彭春,所具備的人權學識,備受人權 委員會成員的敬重,並進而影響〈世界人 權宣言〉的起草內容。 張彭春出身教育學界,力主以良知、理 性為人權基礎,避免獨尊西方神學色彩, 巧妙提供亞洲國家視角,也奠定〈世界人 權宣言〉的普世性,發揮關鍵性的影響。 遺憾的是,台灣於1949年5月20日實施戒 嚴令,同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發布總 統令遷都台灣台北。部分反對共產主義, 堅持自由主義,而跟隨來台的知識分子, 例如雷震、殷海光、徐復觀、夏道平、傅 正等,在台灣繼續為民主憲政夢想奮戰。 1966年,聯合國將〈世界人權宣言〉進 一步法典化,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一般通稱「兩公約」。遷台的 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很快就在1967年簽署 了「兩公約」,但是,直到1971年喪失中 國代表權之前,始終沒有進行國會(立法 院)批准程序。 沒有進行批准程序的最大問題,在於當 時政府有效管轄領土(台澎金馬),仍實 14 施嚴格限制人權的戒嚴體制,根本無法依 公約規定,負起締約國「貫徹這些權利」 的履約責任。 當時國民黨完全執政,如果要立法院通 過批准程序,絕非難事。但「公約」性質 不同於「宣言」,一旦批准送交聯合國, 完成締約國程序,就必須廢除戒嚴令及相 關管制法令,否則無法通過國際人權委員 會的審查程序。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 條、第21條、第22條,分別具體規定的 言論表現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在 台灣全部遭到《戒嚴法》的嚴重否定與剝 奪。 根據《戒嚴法》第11條規定,「戒嚴地 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執行的事項,第 一款就是「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 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 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 此外,還包括得限制或禁止宗教活動、 禁止罷工、「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 得扣留或沒收」、盤查嫌疑者等,共計11 款違反「兩公約」規定的信仰自由、勞動 團結權、通訊秘密自由、人身自由以及財 產權等。 《戒嚴法》第7條還規定,地方行政官 及司法官,應受戒嚴地區最高司令官之指 揮,並且在第8條具體條列10項應屬司法審 理的刑事犯罪,賦予「軍事機關得自行審 判或交一般法院審判」的任意裁量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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