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年:臺灣邁大步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aiwan
萬多人,女性只有 1 萬多人,女性享有共同
會認為《公政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2
公業條例將原先臺灣的習俗直接賦予法律上
洲人權公約》第 8 條、《非洲人權與公民權
承擔祭祀的事實,卻無法享有派下權。祭祀
號一般性意見、
《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
《美
的強制力,而對女性做出不利的差別待遇。
利憲章》第 7 條及第 26 條、《世界人權宣言》
上述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締約國負
本原則》、《世界法官憲章》、《聯合國班加羅
我國於 2011 年通過《CEDAW 公約施行法》,
有義務積極制止基於法律、宗教、司法或習
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消除某一性別高
於另一性別的偏見與習俗。
憲法法庭認為,依憲法規定:「國家應維護婦
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
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意旨,國家本有義務積
極消弭性別歧視,自不應以立法肯認帶有性
別歧視之傳統或舊慣。而祭祀公業條例系爭
規定,明顯係出於性別歧視且係以歷史性刻
板印象為分類,形成不當差別待遇,明顯牴
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與本會所持見解大
致相符。
(六) 連身條款案
本案爭點係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第
二審程序、第三審程序、第二審更審裁判、
第三審更審裁判、非常上訴參與裁判之法官,
而未迴避;及 1991 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
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
點第 2 點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
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第
23 條及第 171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本會從國際人權標準,蒐整相關資料,比較
分析,提出憲法法庭說明會的書面意見。��
第 10 條、《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性之基
司法行為準則》均提及,法院係制衡政府部門
的法律守護者,必須確保立法、行政機關之
法律、命令不背離法規範並符合國際人權之標
準,以確保公平正義實現。故唯有維護司法核
心價值,始能全面且平等地落實與保障人權、
實現民主法治並謀求人類之永續發展。
本會認為,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與
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
與裁判而未迴避者,涉有違反公平法院原則;
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
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更審程序
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者,
其是否違反法官公正性,則應以法官於個案
上是否存有預斷或偏見作為判斷標準;曾於
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
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
院時,復參與笫三審裁判而未迴避者,若經
整體觀察確認最高法院於審理系爭案件當時
相關程序規定涉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
「法定法官原則」時,應認「更二連身」條款,
違反公平法院原則。
憲法法庭對於本案尚未作成判決。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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