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 我們的努力與改變 2. 本會在 2021 年已公開宣布將建立符合《身 權公約》第 33 條要求的監督機制,並將 間的合作協調,以建立監督公約落實的功能, 職權行使的法律還在立法院審議,因此本 是推動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充分參與。 其列入 2022 年的策略計畫,但由於本會 會改以「監督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實 施計畫」的方式,來進行相關籌備工作。 實施計畫的內涵包括身心障礙人權指標監 測、受理申訴以及案件調查,整個過程也 會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參與。 3. 本會也關注到情緒障礙學生在教育體系面 臨的艱困處境,當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 學生發生情緒行為時,學校的處置方式不 外乎記過、壓制、強制帶離、要求家長陪 讀或帶回管教、停學,亦可能強制送醫, 學生甚至可能面臨傷害告訴,然而這些都 不利於障礙學生情緒行為的改善,也不符 合正向支持原則。本會強調實施融合教 育,才能實現融合社會,現今高度仰賴醫 療單位的藥物治療,無助於營造學校正向 接納的氛圍,建議權責機關應正視校園內 相關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 本會於國際審查會議後,邀請國際審查委員 蒞臨本會交流座談,國際審查委員主席長瀨 修(Osamu Nagase)肯定臺灣成立國家人 權委員會,期許人權會更著力於人權教育, 以改變目前普遍存在的慈善觀點,完成《身 權公約》由醫療模式到人權模式的典範轉 移。金亨植(Hyung Shik Kim)委員建議著 重人才培養、強化同仁的研究能力,以持續 提出品質優良的平行報告、平行回應與各 類 監 督 報 告。 此 外, 珍 妮 特. 馬 赫(Janet 32 Meagher)委員提醒本會關注與政府各部門之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並期許人權會持續和公民社會密切聯繫,尤其 在國際審查委員會發布臺灣的《 身權公約 》第 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後,本會 立即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伊甸社會福 利基金會、臺灣障礙研究學會等團體展開會 後論壇,交流主題包括:( 1 )去機構化爭議: 《 身權公約 》第 5 號一般性意見實踐的可能 性與機構轉型的階段性準備;( 2 )無障礙進 入公、私領域之推動要件與第 2 號一般性意 見;( 3 )認知障礙之支持性決策/表意權之 建立:法律行為及其他主題;( 4 )公約的落實 與監督機制:政府與民間角色探究與第 7 號 一般性意見。該場論壇亦邀集 3 位來臺參與 《 身權公約 》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專家,以客 觀第三人���分,提出各國經驗,與臺灣的身 心障礙者、代表團體、專家學者交換意見。 為監督公約落實情形,本會除持續追蹤行政 機關依據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主責之行動計 畫辦理情形,提出具體建議並合作改善外, 亦循結論性意見,儘速訂定監督框架,並確 保民間社會,尤其是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 織充分參與。 (三) 兒童權利公約 本會於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布《兒童權利公 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以下簡稱 《兒權公約獨立評估意見》),並於 2022 年 11 月 14 日至 16 日參與《兒權公約》第二次國 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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