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年:臺灣邁大步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aiwan
貳 我們是誰?
國家人權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任命,
不論是透過選舉或其他方式產生,
必須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確立。
《巴黎原則-組成與獨立性及多元化之保障》
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監察院院長及其他
員 )相互推選。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
然委員,以及監察院院長指派 2 位監察委員
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具備一定資格之 7 位監察委員,共 8 位為當
共同組成,當然委員任期六年(自 2020 年 8
月 1 日 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 ), 指 派 委 員 任
期一年。人權會之當然委員經總統提名並經
立法院同意,來自不同專業領域及族群代表,
包括勞工、婦女、兒少、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環境與司法。
主任委員由總統依法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全體 10 名成員( 含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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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會議之決議,
幕僚工作,由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帶領,並
由公務人員體系以及來自民間之專業人權工作
者與具公民團體經驗者組成,現員共 37 名。4
本會亦設有人權諮詢顧問,經主任委員同意,
聘請政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
表擔任,提供獨立專業見解,協助人權業務
推動與瞭解人權議題,聘期二年。
2022 年 12 月在職數 。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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