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原則
獨立
根據《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
機構最重要的任務為保障及促進
基本原則
人權;而人權機構的基本原則與
組成要件如右:
多元
專責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與架構
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總統表達期盼深化台灣對民主、自由、人權的重視。
2020 年 8 月 1 日宣誓就職的第一屆人權委員,來自不同專業領域及族群代
表,包括司法、婦女、兒少、環保、障礙、原住民、性別、醫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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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
四、
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
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
《巴黎原則》要求,應賦予國家機構促進
和保護人權的權限、應給予國家機構盡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監察院長兼任
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具人權研究或實務專業的監察委員
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
符。
可能廣泛的授權,對這種授權在憲法和
五、
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
立法案文中應有明確規定,並具體規定
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
其組成及權限範圍。
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六、
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
目前共 26 人,來自公私部門,並具備法律、教育、人權、勞工、社福、原
幕僚單位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臚列如下:
效。
七、
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
住民、性別、衛環等專業領域。
另聘請 15 位人權諮詢顧問,廣納各專家學者的意見,以符合多元性的要
求。
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書
研究企劃組
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事務
訪查作業組
訪查、調查與合作事項
教育交流組
教育、推廣及交流事務
一、
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
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
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
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
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障。
二、
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
建議。
三、
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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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
八、
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
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
評估意見。
九、 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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