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始能發現收容人患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人權報
告等相關規範意旨有悖。
70. 刑後監護處分係精神障礙犯罪者復歸社會的重要銜接機制,然精神疾病
之樣態多樣,個案常伴隨複雜的風險因子,部分受監護處分人出院後,
欠缺良好的追蹤治療,或因合併物質濫用、家庭支持度不足等風險因子,
致產生社會安全的漏洞。政府或可參酌德、日制度及實證經驗,針對較
為特殊的高風險精障犯罪者,評估設置具安全戒護設施與人力的司法精
神病院,或篩選具危險因子之精障更生人分級管理。經監察院調查及列
管後,法務部於2020年3月17日通盤修正「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除增加核心案件之列管,並與衛生福
利部開發多元化監護處分處所及中間處遇場所,及針對特定類型受處分
人合作進行特殊處遇。
作業
71. 矯正機關受刑人除罹病、教化或法令別有規定外,受刑人一律參加作業,
惟據統計資料指出,全國45個矯正機關中,有3萬5,758位(占比58.4%)
受刑(收容)人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收入卻十分低廉(從事委託加
工作業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最高為自強外役監獄5,821元,最低為金門監
獄僅126元,低於500元者高達33個監所,其中8個監所低於200元)
,相較
於僅有3,692名(占6%)的受刑(收容)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
收入卻相對於委託加工作業受刑人之勞作金高出許多倍(從事自營作業
受刑人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最高為臺中看守所1萬3,174元,最低為花蓮看
守所256元,低於500元者僅5個監所,高於1,000元者達32個監所)
,不但
受刑人所得勞作金相差過鉅,易生不平之心,且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
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點矯正機關應建立受刑人工作公平報酬制度之
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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