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少年觀護所收容司法審理中之少年,但該等少年未列為健保費的補助對
象,需自費納保,經常發生收容少年無力繳納全民健保費用或積欠醫療
費用等情事。矯正署宜檢討適度補助收容少年的醫療欠費,使其等能獲
得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護。
63.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依據「同心圓理論」建構國家對非行少年的保護機
制,對於遭遇喪失家庭功能困境之少年,要求司法及行政系統應合作,
提供必要的保護及協助資源。惟少年事件處理法因未明確規定不同保護
處分間的轉換機制,加以司法院並未編列保護管束期間轉換為安置費用
的項目預算,致「保護管束」中的少年雖因情事變更而有安置需求,卻
僅能轉換為監禁式的「感化教育」而不能轉換為「安置輔導」
。顯然違反
少年司法應「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禁」之原則。
64. 我國為建立輔導兒少的整體政策,兒少法早於1987年即以安置輔導等福
利服務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環。但非行少年的需求多元複雜,機構普遍有
資源不足、專業難以對應、人力不符法定標準等困境。衛生福利部宜引
導福利教養機構針對不同類型需求為多元化的發展。又少年事件處理法
自1997年修法新增「安置輔導處分」
,司法院與行政院並已協商建立整合
資源之平臺,但近年來司法安置之少年人數大幅下降,仍有待建立妥適
的合作模式,以提供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合適處遇及銜接服務。
65. 「安置輔導」雖屬社區處遇的一環,然而需將少年帶離原生家庭,有礙
少年與其家庭及社區情感連結,亦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更不能忽
視實務上機構量能不足、內部管理不一之現況。鑑於近年來機構內性侵、
暴力事件頻傳,司法院應督導各法院注意簽約機構之內部管理、管教方
式及申訴管道。此外,目前無論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少法強制性親職教
育輔導,在實務執行上均遭遇相當大的困難,司法院宜藉由實務案例及
成功經驗,運用社會工作理論,研究如何藉由司法��序提升親權人的合
作意願,建立與親權人共同調整少年成長環境的模式。另少年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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