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少年的身心狀況,與少年觀護所亦乏橫向聯繫,未持續評估收容之
必要性。監察院實地履勘發現,所內罹患精神障礙或智能發育遲緩之少年
人數不少,但特殊教育資源極度匱乏,其等不但未受妥適的醫療照顧,每
每因情緒控制困難,遭處罰進入違規房、考核房接受行為考核,於行為失
序嚴重時甚至被關押在密閉的鎮靜室(保護房)中。種種現象,已違反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對
兒少人權保障實有不周。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第42條第1項第3款,增加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適當處所,同
時增訂第5項及第6項,讓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各階段,得徵詢相關機關、
團體、學校及其他適當之人,共同盤點、整合、運用個案兒少所需之資源。
60. 少年觀護所以配房作為處罰的手段,此一管理方法對違規少年雖不無促
其自我反省及沈澱心性的功能,所方亦儘力改善違規房內部設施;但所
謂的「違規房」、「考核房」及相關處罰規定,並非基於教育理念發展的
管教模式,而係沿用成年監獄以配房作為紀律管理模式及懲罰手段。顯
不符「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明定對少年之處罰應以告誡及勞動
服務為限,又各少年觀護所是否設置違規考核房,其違規考核期間長短
及方式,均有差異,甚有以責任分數決定違規房、考核房期間,而少年
在違規房或考核房期間,不能至班級上課,其學習權益受到剝奪,難謂
妥適。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法務部於2019年10月23日函示所屬,明
確禁止使用非「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規定之處罰方式。
61. 基於國家對少年負有特別保護及教養之義務,矯正署對收容之少年宜建立
不同的給養制度,充分照顧其生活之所需。惟矯正機關對少年仍沿用與成
年收容人相同之作法,甚至「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規定少年需「自
備衣被及日常必需品」。少年收容人因無作業收入,實務上常見家貧無力
負擔或無人接濟者,在監生活陷入困境等情,矯正署宜儘速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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