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監察院2019年調查報告指出,矯正署評估,矯正機關在監受刑人之基本 生活需求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據該署統計資料顯示,受刑人 有1萬2,496人(占比20.51%)來自於低收、中低收入戶或近貧之弱勢家 庭,服刑期間有7,832人(占比12.87%)無人接濟,有3,407人(占比5.6 %)需靠監所作業金收入維生,有1萬3,989人(占比22.5%)受刑(收容) 人能自由使用的保管金低於1千元,2016年至2018年7月底止計462名受刑 (收容)人連健保費的部分負擔都繳不起,凸顯至少2成以上的受刑人在 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亟待扶助與救濟,矯正署明顯已違背憲 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應予受刑人 合於人道及尊嚴處遇之規定。 47. 法院、檢察官及行政執行機關對收容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辦理沒收、追 徵及民事、行政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原則上應保留收容人2個月 生活費用,然多數執行命令僅保留收容人1個月生活費用,容有未合,司 法院及法務部宜轉請所屬研議原則性之作法。 羈押禁見者之配套處遇 48. 家庭權及通信權屬基本人權中極為重要之環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要求各國政府應允許被監禁人在必要的監視下,接 受家屬探訪及通信。監察院2018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羈押禁見之實務, 係全面禁止被告與任何親友接見、通信,甚至禁止其閱讀報紙、收看電 視及收聽廣播。2012年1月迄2017年12月,僅有14件允許禁見被告與其家 庭成員接見、通信之特例,占全部禁見被告人數約千分之一,此種非按 個案情節,全面斷絕在押被告與家庭聯繫,並禁止其獲取外界一切資訊 之作法,加諸於受處分人心理層面之痛苦,已逾越所欲追求保全刑事證 據之目的及比例原則。本案調查期間,法務部依監察院建議,函請所屬 各檢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及第4項審酌禁見之「對象、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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