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官出庭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之理論基礎完全不同,彷若另創了「調
查一體」之理論,欠缺法源依據。且從本案調查實證可知,此種行禮如
儀的方式,已使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流於形式。該等輪值
之少年調查官,到庭前既未接觸相關卷證,陳述意見時僅有一句「詳如
少年調查報告書所載」
,開庭後亦無任何交接機制。實務上法官若不同意
少年調查官之處遇建議,常於開庭前與少年調查官討論更改處遇建議,
致保護事件以宣示筆錄代替裁定書之整體比率偏高,原應採行的「協商
式」審理,不無淪為「糾問式」審理之虞。司法院基於司法行政監督權,
自應督促所屬各法院儘速檢討改善,如各法院確有實際困難,亦應協助
補充相關資源。監察院於2019年2月提出調查報告,獲得立法委員重視,
立法院於2019年6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3項,增訂「少年調查
官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由進行第一項之
調查者為之。」改變部分法院長年以來少年調查官不實質到庭之現象。
第10條 自由刑合理處遇
合於人性尊嚴之處遇
45. 兩公約初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均��出
監所超收導致各種人權問題,顯示我國改善矯正機關超收現象成效不
彰;又現階段矯正署辦理雲林第二監獄、八德外役監獄、彰化看守所等
監所新(擴)建計畫雖有助降低超額收容比率,惟效益於短期間尚難以
顯現,且新(擴)建之監所均在北部及中部,能否改善南部地區嚴重超
收監所之收容處遇空間,不無疑問;又我國收容人居住空間依照「法務
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為0.7坪,然受限於超額收容,多數監
所收容人實際擁有舍房面積不及前揭標準,亦導致「一人一床」政策無
法落實,亟待法務部督飭矯正機關檢討辦理,積極改善監所超收之沈疴,
落實政府照顧收容人基本人權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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