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服務法」修正草案,除依行為人非法容留、媒介或聘僱外國人��「人數」
,
採累計裁處罰鍰外,亦加重非法媒介外國人之罰鍰金額及刑事責任。
29. 有多名越南籍家庭看護工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疑遭原仲介公司安排至
非法雇主處工作及不當對待,不但遭勞力剝削,甚至有移工因體力不支、
精神耗弱,遭仲介公司強制送醫治療等情。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勞
動部業針對移工如經司法警察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則於案件司
法審理期間,在雇主未經檢察官處以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處無罪前,暫
就雇主、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被
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之資料從該部系統中先行註記,並依個案
情節從嚴審核上開人員之申請案件。
30. 對於學校透過仲介招收境外學生以就學之名義申請來臺,卻經由仲介安排
學生於同一家廠商進行實習並打工之問題,勞動部及教育部應加強橫向聯
繫,共同合作強化查察機制,有效杜絕學校透過不肖仲介以招收境外生來
臺讀書之名,實則讓學生從事勞力工作,甚至因超時工作而淪為廉價勞
工,進而從中獲利,致招「假實習、真工作」之批評,損及我國國際及高
教形象。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已促使主管機關建立相關督管機制。
31. 教育部為遏止學校透過人力仲介招收境外學生,雖已研議諸多措施,但
應加強清查並確保學校能落實執行,又對於已透過人力仲介來臺就學之
學生,雖其來臺背負龐大待支付之費用或債務,為清償欠款及支應在臺
生活費用,不得不工作,甚至願意超時工作,惟學生來臺目的是唸書並
非工作,為避免落入惡性循環,影響真正有意願來臺唸書學生之學習品
質,教育部對於已來臺就讀之境外學生所面臨之困境,仍應確實瞭解並
有效協助解決問題,且應澈查是否有境外學生遭受學校或仲介控制剝削
等情事,方不至衍生「學工」之訾議,影響我國高等教育聲譽。經監察
院調查及列管後,已促使教育部為維護外國學生在臺權益,督促學校提
供助學措施及進行諸多策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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