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之人,不得處以死刑。以2015年王俊欽案為例,死刑定讞受刑人之精
神狀況、就醫情形、教誨紀錄等,並未供審議小組審酌。再以2020年翁
仁賢案為例,該案雖有將例行性身心科醫師評估結果回傳法務部,惟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意旨是否相符,尚有
疑義,法務部允應於執行前個別對死刑定讞受刑人進行身心狀況評估,
以妥慎執行。
17. 在全面停止執行死刑或廢除死刑前,法��部歷來新聞稿均表示執行死刑
係為彰顯正義兼顧人權,惟執行死刑作業呈現諸多問題,諸如受刑人過
晚知悉不及尋求救濟、監所人員與法警各自權責及法規不周等;為真正
落實人道精神、健全法制,法務部允應就執行作業相關問題,通盤檢討。
死刑犯尋求赦免或減刑之額外權利
18. 憲法規定赦免為總統職權,為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
1款及第6條第4項規定,倘申請赦免中,總統尚未作成准駁;或申請人不
服否准赦免之救濟程序終結前,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
意見第47段及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國際獨立專家結論性意
見與建議第57點,均應暫緩執行死刑。惟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執
行作業方式未能及於申請赦免遭否准刻正請求救濟尚未終結情形,均與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及初次報告專家意見第57點不符。
避免軍警過當使用武力
19. 新竹縣鳳岡派出所員警於2017年8月31日查緝竊盜案時,用槍過當,於12
秒內近距離連開9槍朝阮姓移工射擊,且射擊部位主要集中於背部及側腰
腹間,肇致該名移工死亡結果,與警械使用條例所規範之比例原則未盡
相符。且查該名移工遭員警連續開槍射擊後,已造成該移工大量出血,
危及生命,惟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所屬山崎分隊救護車到達現場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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