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發展
4.
2017年1月20日我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意見與建議,針
對原住民族權利議題,第27點提及「委員會建議應有效執行原住民族基
本法,並落實根據2013年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政府所承諾的修正後政策與
行政措施。委員會特別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現正進行的傳統土地及領域
調查與確認,應與原住民族協商,並經其直接參與。」監察院關注所述
議題,曾立案調查相關事項並促請機關檢討,而分別有如下之調查意見;
部分意見並已獲行政機關正視,積極進行改善。
5.
原住民族自治、經濟土地權利及傳統文化保存乃原住民族生存及權益保
障之核心事項,惟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應就該等事項制(訂)定之法律
及法規,以及各機關應依該法之原則配合檢討修正之諸法令,仍多所延
宕,例如攸關原住民族自決與生存之原住���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傳統生
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亟待制(訂)定或
修正。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並協調有關機關儘速完成相關法規之制(訂)
定與修正。
6.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及認定,攸關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及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6條所揭櫫國家應保護及承認原住民族
土地權利並保障扶助及發展土地事業之落實,且係執行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20條及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基礎,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
條第2項亦明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並以法
律定其組織及相關事務,求其執行之公正性、客觀性及配置充分行政
資源,然行政院卻捨此而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內部單位執行之,顯與
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未符。案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行政院已於
「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中明定由該院下設「原住
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之法源,並明定其不受中央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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