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條 民族自決與發展保障
人民自決權
1.
我國公民投票法於2018年1月3日修正施行後,大幅降低公民投票提案、
連署成案與公投通過門檻,有效強化人民自決權利之落實。惟亦因前開
門檻降低及國人公民權利意識提高,致使同(2018)年度合併於「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時辦理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政府受理之公投案高
達38件,並有多達10件成案,因而影響選務籌辦難度,使全國有近4成投
票所未於原定截止時限完成投票作業,復發生公職人員選舉邊開票、邊
投票,未進入投票所之選舉人知悉候選人已得票數而可能影響其等投票
意向等情,滋生選舉公平遭質疑之爭議。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中央
選舉委員會業調降投票所設置人數門檻,並於2020年總統大選實施。
2.
又前述2018年全國性公投另發生「同一議題,立場相反」公投案均告成
案之情事。行政院對此雖已增訂公民投票法第29條第3項條文草案,送請
立法院審議,惟並未完成修法。因此,在修法完成前,該院當責成中央
選舉委員會審慎應處,以具體落實公民投票之結果。
3.
2019年公民投票法之修正,各界反映過度偏重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對
於該法機制不足的實質問題,未能對症下藥。為避免公投提案浮濫及假資
訊充斥,反而不利公民投票之正向發展,行政院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未來於
公民投票法修正時,允宜慎重思考要求提案人應擔保提案內容之正確性,
賦予主管機關更明確的查核權責及建構相應之查核機制;明定每一公投案
均須舉行聽證,並確保提案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及其他第三人之
參與權,使與會者明白其權利義務;增訂課以主管機關就公投提案更積極
的說明義務,對於公投通過後之效益與影響,需提出詳細的評估分析報
告,亦得交由第三方公正人士或機構撰寫,俾取信於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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