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會另於 2023 年 12 月 27 日分別以委台權字第
1124131624 號函及委台權字第 1124131628 號函,請教
育部及 K 君就讀之某私立高職,就《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學校收取
費用之性質、對於本國人及外國人收取費用不一致之
合理及必要性、對於陳情人子女 K 君的協助及救濟管
道等進行說明。
(二)立案調查
1. 教育部於 2024 年 1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03912
號函,K 君就讀之某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於 2024 年 1 月
10 日高市華藝術教字第 11370012600 號函,回復上述
提問後,認為教育部以考量國家經濟、財政狀況、教育
資源有效利用等原因,未具體說明差別待遇合理理由
及必要性,且未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爰經本會 2024 年
2 月 6 日人權陳情申訴案件批辦小組及 2024 年 2 月 27
日第 1 屆第 50 次委員會議決議立案調查。
2. 本會 2024 年 4 月 11 日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永
久居留身分學生學費補助差別待遇」申訴案調查計畫。
三、 調查範圍界定
為釐清調查方向及範圍,本會透過諮詢學者專家及非
政府組織代表,協助界定歧視或人權侵害範圍。查本次陳情
人為非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之外國人,且按《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
居住183日以上,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
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
住183日以上,並符合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經綜合考量具永久居留身分外國人,其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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