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由與緣起
據J君陳情申訴,主張其女兒K君在臺灣出生,父母皆為
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國人。K君自幼稚園時便接受臺灣
的常規教育,於就讀某私立高職時,因未具我國國籍,不符
政府補助學費資格,而認為此差別待遇已構成歧視等情。經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4年2月27日第1屆第50次委員會議決議
立案調查。
貳、案件摘要
非我國國籍,具永久居留身分者,以及具永久居留身分
者之子女,因未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不得享有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費補助資格,是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構成歧視?
依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及該委員會第
30號一般性建議,強調公約保護的對象包含所有居住在我國
的人民,不論公民或非公民皆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及該委員會第13號有關受教
育權之一般性意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兒童權利公約》
第28條及該委員會第23號一般性意見,並強調教育權之實踐
應立基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包括所有具國際移民背景
兒童。
具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在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
因國籍而不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由政府編列預算
補助學生免納學費,無法與我國籍學生享有相同的學費補助,
於學費補助資格方面確有差別待遇。
對外國人的基本權利保障,雖然有些權利,例如選舉權,
可能只限於公民享有,但生命、健康、教育等基本權利應該
是人��皆享有。締約國有義務保障公民和非公民在國際法承
認的範圍內平等享有這些權利。已取得準國民地位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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