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準國民」,使其享有與本國籍學生相同之中等教育學費
補助。
(二) 政府制定教育法規政策,如有差別待遇應具合理性及
必要性。
在我國少子化及人口高齡化之情況下,為提高人口紅利,
政府需要運用各項管道及政策,除提高國人生育率外,在教
育方面,應讓其他國家人民有意願到臺灣就學,並於完成學
業後持續留在臺灣就業。
如我國教育法規之制定排除非我國國籍者,其差別待遇
應具合理性及必要性,並應視個案實際需求提供學費等相關
補助,以保障其受教權及基本人性尊嚴,不得僅以國籍作為
區分標準,須從外國人與本國的密切關聯程度,層級化差別
待遇之標準。
建議政府在訂定教育法規及政策,或是未來研議並規劃
新移民政策等有關教育方面之配套措施時,應考慮雖未具我
國國籍,但在臺灣長期居留者等已具備準國民地位之人民及
其子女,適時滿足其生活需求及保障其居住在台灣所享有的
基本權利。
(三) 政府應調整教育相關法規,逐步接軌國際人權公約標
準。
本案透過調查,從近 5 年非我國籍人士,繳納個人綜合
所得稅,占全體應繳納稅額比率,對照截至 2024 年 5 月持
有效永久居留證身分者之中,學生及未滿 15 歲兒童累積人
數,尚難支持《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之學費補助排除非
我國國籍、具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影響國家經濟及財
政狀況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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