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規範。 85 惟《原住民族基本法》自 2005 年立法以來,「原住民族
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歷經近 20 年
尚未立法處理。
68. NHRC 欣見 2023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礦業法》,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
意機制。另也觀察到國內在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同意或參與規範事
務上,已訂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作為維護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集體權利的方案。惟行政與司法實務上,出現���開會
議門檻及議決方式與傳統社會制度有所扞格、申請人未盡法定義務卻無
相關罰則命其遵循,導致功能不彰等質疑。
69. NHRC 指出,我國目前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取得、處分、管理及利用,係
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為辦理之依據,惟實務上負責審查的「原
住民保留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由當地首長自行選任,審查上亦無要求公
開透明之程序,在目前無任何監督機制之前提下,針對此種涉及原住民個
人財產權利的重要事項,恐造成肆意或偏頗的決斷。此外,目前原住民保
留地超過 26 萬公頃,惟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僅有不到 30 名人力,
相較其他土地管理機關,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國有財產署,動輒
上百至上千之人力,顯有不足,也造成原住民保留地賦權進度緩慢,致使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之賦與效率不佳,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70. 針對點次 66-69,NHRC 建議:
(1) NHRC 主張《原住民族基本法》既已肯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
權利,原住民族土地定義亦明文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
住民保留地,以保障原住民族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自己的土地和
85
3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
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
利益。(第 1 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
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第 2 項)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
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第 3 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
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
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第 4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