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助需求時,將可能因為無法提出簽證、停留證、居留證、定居證或其他
足資釋明合法居住之資料而遭拒,建議合理檢討相關規定。
B. 通譯制度
43. NHRC 於 2022 年《CEDAW》第 4 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指出,
司法通譯效能不彰(通譯人員素質及傳譯內容品質不佳等),導致遭性
侵害之女性移工移民之司法救助權受損。長期以來司法、警政、移民行
政各自為政,無主責機關整合通譯制度,導致通譯人員薪酬、福利及服
務品質差異甚鉅。54 本次獨立評估意見亦認為其在原住民族、新住民及
移工的司法權益上有類似保障不足之狀況,分述如下:
(a) 原住民族
44.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皆明示保障原住民族接
近法院的權利,原住民族人得使用自己的語言,透過通譯的傳譯,無障
礙的使用法院,能直接與法官溝通,保障其訴訟權益,不受司法程序之
歧視。NHRC 指出���我國原住民族至少有 16 種族語、42 種方言別,國
家報告僅提及法院已建置 7 種、18 名特約通譯備選人,檢察機關、警察
機關僅敘述總數量及總人次,未依各該族群具體說明其使用情形,尤其
針對特約通譯、臨時通譯及合意選任通譯之使用狀況。NHRC 認為在司
法程序中,語言和文化轉譯問題是導致原住民族在審判過程中的重要不
利因素,而不管是特約通譯、臨時通譯或是選任通譯,都為臨時性質,
加上若遇到便宜行事,可能臨時請在場的證人、警員或是陪同親屬暫時
擔任被告通譯,無法期待傳譯內容的品質與正確性,造成原住民族人使
用與接近法院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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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RC 2022 年《CEDAW》第 4 次獨立評估意見點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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