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第五條 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A. 在法庭和所有其他司法裁判機構中受到平等待遇 37. 國家報告點次 98-105 提及,〈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法官倫 理規範〉不得因種族有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設立原住民族專門法 庭;修訂相關法規等。但仍有尚待改善事項如下: 38. 移工被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廢止聘 僱許可時,關於「情節重大」之判斷標準,47 勞動部表示,應依據《就業 服務法》第 42 條外國人在臺工作不得有妨礙社會安定之立法意旨,及衡 酌其違法行為所影響之社會秩序、勞動關係、人身安全之危害程度及違法 數、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及判決結果等綜合判斷予以 個案認定。48 惟勞動部曾發布新聞,呼籲移工朋友勿從國外郵寄或訂購違 禁豬肉製品,因違規輸入肉製品者,將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 300 萬以下罰金。移工如遭處罰,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49 NHRC 指 出,如上述收到從疫區寄送之違禁豬肉製品包裹等案例,被認定為屬於情 節重大應廢止聘僱許可,已過度侵害移工之工作權及合法居留等權利。 39. 建議:勞動部應審慎考量《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違反法令「情 節重大」規範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調整相關判斷標準。並應注意第 30 號 47 監察院 2020.6.3 通過審議之 109 財調 0031 調查報告指出:倘外籍移工一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即認定 為「情節重大」,而不區分係故意犯罪或過失犯罪、犯罪情節之輕重及刑度之高低、有無緩刑宣告與否, 一律均廢止該移工之聘僱許可,恐有過度侵害外籍移工工作權之虞;又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係屬行政處分, 雖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申請停止執行,惟考量外籍移工之金錢、時間,且尚有語言不通及法律知識不足 之問題,是否有能力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尚有疑義。 48 勞動部 2023.1.13 函復資料。 4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 2022.1.7 發布「勞動部呼籲移工朋友勿從國外郵寄或訂購違禁豬肉製品,共同防堵 非洲豬瘟!」新聞,指出:因違規輸入肉製品者,將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 300 萬以下罰金,移工 朋友如收到親友從疫區寄送肉製品郵寄包裹,應該送交動物檢疫機關銷燬,違反者將處最高新臺幣 15 萬元 罰鍰。移工如遭處罰,已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規定,將遭廢 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參見網址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 749&sms=E9F640ECE968A7E1&s=7A4B2B19252FD11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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