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性傾向、性別認同與表達
要件已侵害憲法保障跨性別者的身體完整性、人格權、健康權等
基本權利。49
建議二十四
(1) 政府應積極消除社會對雙性人的歧視,避免病理化歸因;禁止
對 12 歲以下雙性人進行未經同意且不必要的手術;保障雙性
人身體完整權、自主權及自決權。另應積極與雙性人群體對
話,統整相關意見及資源,發展建置完整統計,據以研擬訂定
相關人權措施。
(2) 政府應立即修正相關法規,性別變更登記之條件應去病理化,
保障跨性別者醫療自主權,不以變性手術為強制條件,並提供
諮商資源。
同志的家庭權利
35.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確立國人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然
目前國民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國民登記結婚仍受限制。50
36. 同志家庭在「生」「養」子女上,並未受到法律平等保障。《司
法院釋字第 748 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同性配偶可收養另
一方之親生子女,但養子女無法共同收養。現行人工生殖相關法
49
行政院研究指出,性別變更涉及命令所要求之變性手術,不僅加劇病理化的傾向,亦對
身體上不適合外科醫療介入、或欠缺醫療資源之國民,造成難以克服的負擔。見:行政
院(2022.1)「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
50
監察院 2021 年「跨國同性婚姻案」調查報告(111 內調 0006 號)指出,司法院《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草案等相關修法期程,仍未可知。另依據內政部資料,迄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戶
政機關書面駁回跨國同性結婚登記案件數共計 27 案,其中有 7 案提起訴願均遭訴願駁回,
續行提起行政訴訟計 6 案(其中 1 案自行撤回),有 3 案已判決確定可登記結婚。另民
間團體統計,有近 500 對跨國同性伴侶無法締結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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