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獨立評估意見
三、性別暴力與司法救助權
CEDAW Arts: 2, 11, 15 ∣ SDGs: 5, 8, 10, 16
回應 2022 年國家報告 2.26、2.36、2.42-43、2.45-2.51、
11.11-11.12、15.10-15.12、15.14、15.18-15.19
8. 婦女遭受性別暴力時,其司法救助權的可訴性、可得性、可及性、
優良品質、向受害人提供補救措施和司法系統的問責制等,仍未
獲全面保障。
數位性別暴力
9. 目前數位性別暴力的防治措施分散於多個權責機關,官方統計數
據及研究亦不足,難以掌握現況及研擬對策。9 有關數位性別歧
視與性別暴力的認定、受理申訴、調查及再申訴的權責處理機關
等,各機關見解歧異。懲治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資料的犯罪
行為,法律規範嚴重不足。10 行政院雖於 2022 年 3 月提出 4 部
9
監察院 2022 年「護理師疑遭網路性騷擾案」調查報告(111 社調 0005)。該案背景:
2017 年某網紅拍攝詆毀羞辱護理師的影片並公布於網站上,某護理師在臉書看到後,向
臺北市警察局提出性騷擾申訴,警局認定該網紅性騷擾成立。網紅不服,提出再申訴,
經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撤銷,性騷擾事件不成立。護理師不服,向衛生福利部
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衛福部及臺北
市政府敗訴,結果臺北市政府不服,也提起上訴。各機關對於該網紅行為屬「性騷擾」
或屬「歧視仇恨言論」之認定、以及能否以《性騷法防治法》處罰等,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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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僅能依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惟刑度偏低,難達懲
治及預防犯罪效果。亦缺乏對被害人的保護與協助措施,無法強制移除或阻斷散布,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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