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以及在臺灣新建造的漁船輸出。業者為了漁撈作業的機會,入籍到沿海國或是到管
理較鬆散的國家設籍,以取得漁獲配額資源。到一九九九年達到最嚴重,當時臺日政府之
間達成協議,由日本負責出資收購他們輸出之中古船,我國則提供管道讓在我國新建造輸
出的權宜船輸入回籍,納入我國管理,另有部分新船透過日本釋出漁業執照,在太平洋的
船就安排轉設籍於萬那杜、在印度洋就轉設籍塞席爾。
公海自由的時代早已遠去,所謂公海捕魚自由,必須要在相關沿海國以及區域性漁業
管理組織的同意之下。鮪魚公會林涵宇組長坦言,現今遠洋漁業的經營面臨很大的挑戰,
除了臺灣國際地位的問題之外,還有來自船旗國的管理、漁工來源國的管理、港口國、市
場國的管理,以及區域性管理組織的規定與非政府組織的建議:「過去遠洋漁業我們都覺
得他是高風險、高報酬,現在是高風險、低報酬的產業,因為漁船的作業成本越來越高,
在區域性管理組織的規定之下,許多魚種都有配額,所以盈餘是有限的,但是虧本無上
限,也因為受到單一市場的影響,……捕撈的漁獲越多並不代表賺得多。」漁船經營者會
,劉黃麗娟、嚴國維,頁八一,二〇一九。
希望他的船儘早把配額的量捕好捕滿之後,提早進港,以減少滯留在海上的油料及維修等
費用。
同前註
,報導者,李雪莉、林佑恩、蔣宜婷、鄭涵文,二〇一七,頁二四 二六。
27 26
張致盛署長,〈臺灣遠洋漁船外籍船員權益保障精進政策
運作暨漁工人權專業論壇」會議手冊》,頁一〇一。
同前註
32 31 30
以權宜船與仲介為例〉,國家人權委員會《「二〇二一酷刑防制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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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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