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海上人 權 路 二〇二〇年境外聘僱漁工之人數為一萬 九千六百四十二人,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二〇年每年 境外漁工發生行蹤不明之人數介於三百九十九人至 八百二十二人。漁船船東應填具外籍漁工僱用或異動 名冊,報請漁會或公會登錄後備查,但並未規範仲介 機構,又因常有第三國港口接人、透過當地仲介而非 本國仲介增補漁工人力,或是由運搬船接送漁工等情 形,且採事後報備制,外籍漁工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 後三十日內申請,申請時應檢附漁工出港名冊影本, 用以核對申請僱用之漁工是否在該艘出港漁船的名冊 上,船員名冊常會與原本登錄資料不符。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農委會主管的境外聘僱仲 介,每年辦理評鑑後卻未能依照成績持續對仲介定期 訪察,且境外漁工失聯人數集中在少數仲介機構,船 東未如實申報的情況也漸趨嚴重,使得這些境外漁工 如同海上的「幽靈」勞動力,但農委會卻未有加強訪 查及管理機制,對於仲介如何在來源國招聘漁工, 也欠缺拘束性規範與標準,除每年一次的評鑑外,只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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