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海上人 權 路 漁工的船居環境 宜的惡劣居住環境,突顯外籍 漁工的住宿與安全問題,漁工 沒有辦法在陸地上有一個安全 的居所,工作與生活都在狹小 的船上。居住權與生存權無法 053 受到保障。 〈境 外 僱 用 非 我 國 籍 船 員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非我 國籍船員在我國停留期間,經營者採岸上 安置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於漁船進港時或 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前,檢附安 置計畫書,送漁船進港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第二項)前項安置計 畫書應載明安置場所、預定期間及船員名 冊。」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 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四十七條規定:「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 入境內水域後,應直接進入設有暫置場所 之漁港,並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或 於暫置區域原僱用漁船安置。」第四十八 條規定:「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期間, 不得擅離暫置場所。」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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