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海上人 權 路
我國漁獲被列入強迫勞動貨品清單,涉及外籍漁工人權議題,事關國家聲譽,並非農
委會漁業署單一機關所能處理,行政院應重新檢討現行跨機關溝通聯繫平台,妥善處置。
遠洋漁船作業屬高度國際化的工作,受全球供應鏈的影響,有必要對我國從事遠洋漁業的
相關人員,包含:船主、幹部、船員等,加強人權教育,俾利與時俱進。
「大旺號」權宜船因涉及強迫勞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遭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 CBP
)下令禁止其漁獲進入美國市場,國內水產業者為了因應其供應鏈責任,主動推動
企業責任及辦理改善計畫,農委會漁業署也應擴大辦理輔導業界參與漁業改進計畫或相關
認證制度,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解決漁工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問題。再者,無論我國籍漁
船或權宜漁船均有可能涉犯人口販運罪嫌,為落實管理法治,行政院應深化夥伴關係及國
際合作,共同打擊強迫勞動。
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已明文禁止強迫勞動生產之商品進口,我國並未有類似的規定或
措施,相關機關應評估研議,是否有必要訂定禁止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輸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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