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海上人 權 路
場景四
美國超市裡的海鮮:
強迫勞動漁獲清單
監察院一一 ○
財調 ○○○
七調查報告:
我國遠洋漁船漁獲遭美國列入強迫勞動
貨品清單案
美國勞工部於美東時間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第九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
品清單」,我國遠洋漁船漁獲因涉及強迫勞動被列於其中。美國勞工部原本認為將公海漁
獲歸於任一個國家不符合國際法,且可能造成混淆,故僅將一國沿近海及專屬經濟海域所
生產之海鮮產品作為納入清單之考量。而綠色和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認為清單豁免遠洋漁
船於公海捕撈之漁獲,將破壞美國與國際社會在防制公海作業漁船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
努力,故該基金會美國辦公室偕同美國總工會、環境正義基金會等二十三個非政府組織及
企業聯名於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致函美國勞工部,要求將公海捕撈之漁獲亦納入評鑑,並
以臺灣漁船為例,說明強迫勞動常見於遠洋漁船。
依據 ILO
第二九號《強迫勞動公約》對於強迫勞動定義,係指「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
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在我國,強迫勞動是人口販運樣態中的「勞
力剝削」,法務部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訂有「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及「人口販
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供執行人員遵循,以具備「剝削目的」、「不法手段」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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