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場景|
場景二
南非開普敦:
漁業工作公約生效
監察院一 ○
八財調 ○○
二八調查報告:
福甡拾壹號違反漁業工作公約遭拘留案
歐盟黃牌的危機尚未解除,卻又發生我國籍漁船「福甡拾壹號」在南非開普敦被扣留
的事件。「福甡拾壹號」是一艘船齡老舊的漁船,由高雄市新高造船公司於一九七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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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建造完成。農委會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同意「福甡拾壹
號」漁船在大西洋區以鮪延繩釣作業。
該 艘 漁 船 因 船 隻 嚴 重 傾 斜 , 有 適 航 性 的 問 題 , 且 印 尼 駐 開 普 敦 總 領 事 館 領 事 Gardis
女士接獲船上三名印尼籍漁工的投訴,由於南非為《二〇〇七年漁業工作公約》
Ranty
( ILO-C188
)的簽署會員國,依據該公約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港口國於收到申訴
漁船不遵守公約的要求時,採取對漁船檢查的措施。經南非政府的兩名檢查員檢查發現救
約將報告副本提交國際勞工局局長。
約、船上食物不足、住宿條件、安全與衛生條件極差等情形。南非政府登船檢查後,依公
生圈破損已不堪使用、船錨已無法正常操作、沒有船員名單、提不出船員與雇主的工作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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